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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2-02-25 15:54:40 资料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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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gov.cn)和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edu.gd.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主要职能及领导成员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公众广泛知晓的下载亚博app的公告等。

  3.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会议、领导活动等工作动态。

  4.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权责清单。

  5.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部门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

  8.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教育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gov.cn)或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edu.gd.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s://edu.gd.gov.cn)主动公开。本机关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广东教育”政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发布机构、成文日期、信息名称、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

  2.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3.成文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4.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广东省教育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

  邮政编码:51008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0—3762656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不受理信访投诉等无关事项)

  传真号码:020—37629193

  工作意见邮箱:zwgk@gdedu.gov.cn(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访投诉等无关事项)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 、2)。《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下载地址:https://ysqgk.gd.gov.cn/45/choice),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亚博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本机关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和办公时间见本《指南》第二 1点。

  ②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③传真提交。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本机关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我要申请”,在线填写《广东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互联网提交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45/choice)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5.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或者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亚博ag旗舰厅的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20-37628945 ;传真号码:020-37628945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23 号驻厅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510080 ;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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